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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27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許瑞助林秀圓楊得君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8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85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以109年度救字第450號裁定駁回確定。是本院審判長於109年9月23日以109年度救再字第27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於109年9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109年10月5日(本院收文日)再行提出「行政訴訟陳明補充狀」及「行政訴訟陳明補充准予救助狀」,就本院前開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表示不服,惟此並無礙於該裁定之效力,聲請人仍應依其所定期限補繳裁判費。惟聲請人迄未遵期補繳,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可據,是其本件再審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7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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