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481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民國109年11月18日109年度救字第68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9年12月1日送達;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109年12月25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3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