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550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109年度救再字第21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13號裁定聲請再審,雖就本案另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以109年度救字第75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22頁)。故本件聲請人仍應依法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300元。本院嗣於110年1月7日以裁定(下稱「補正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而該補正裁定已於110年1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收受無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而查聲請人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41頁),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本件再審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