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7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109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交通裁決事件的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聲請再審的合法要件。又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聲請再審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聲請再審,雖就本案另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以109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5-37頁)。故本件聲請人仍應依法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300元。本院嗣於109年4月13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而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收受無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聲請人雖另於109年4月20日(本院收文日)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見本院卷第43頁),就本院前開補正裁定聲請再審,但核其聲請內容仍是就本案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109年4月28日再以109年度救字第12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3-64頁)。而查聲請人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5-73頁),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本件再審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