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9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以109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駁回。本院於109年3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31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並由抗告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抗告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