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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9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惠瑜張瑜鳳黃莉莉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以109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駁回。本院於109年3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31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並由抗告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抗告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黃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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