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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1號

政黨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楊得君周泰德彭康凡

上訴人
內政部
代表人
林右昌(部長)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
代表人
雷倩(主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時,上訴人機關代表人原為徐國勇;嗣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111年11月9日判決,上訴人機關代表人則於111年12月6日變更為花敬群,復於112年1月31日變更為林右昌,均業據上訴人機關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彭康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政黨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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