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4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許麗華林學晴郭淑珍

原告
林麗麗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佳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天界 律師
被告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代表人
楊模麟(處長)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楊模麟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兩造間違章建築事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辯論終結,並已於111年2月17日宣判,惟被告代表人於111年1月16日變更為楊模麟,斯時本件被告雖經委任訴訟代理人而不生訴訟當然停止問題,但原告於111年3月16日提起上訴後,本件訴訟即當然停止。茲被告於111年5月3日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命被告代表人楊模麟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林 學 晴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4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