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8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
- 代表人
- 莊俊仁(分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109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895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因抗告逾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6月4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5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收文明細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