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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9號

電業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高愈杰李君豪楊坤樵

原告
卡大地布部落
代表人
林茂盛
訴訟代理人
黃馨雯律師
原告
高明智
訴訟代理人
林育萱律師
原告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律師
原告
林茂盛
訴訟代理人
林秉嶔律師
原告
陳政宗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王美花(部長)
訴訟代理人
江威君
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參加人
盛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代表人
顧賢鉉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奎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劍非律師
參加人
陳賢文
參加人
陳莊金龍
參加人
陳錦彪
參加人
曾崧琳
輔助參加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表人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曾興中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輔助參加人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代表人
張國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電業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院臺訴字第1090190190號訴願決定,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第2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四、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五、依第197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規範意旨,無非訴之變更或追加是在訴訟繫屬後始發生,對訴訟其他當事人及法院均造成負擔,故原則上應加以限制,避免導致訴訟延滯,除非被告同意變更、追加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或符合法定例外事由,始無禁止必要。

二、參加人盛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下稱盛力公司)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下稱諮商同意辦法)第13條規定,向輔助參加人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下稱臺東市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因原告卡大地布部落未能如期召開部落會議,於是參加人盛力公司依諮商同意辦法第15條規定,申請由輔助參加人臺東市公所於108年6月1日代行召集部落會議。該日會議投票結果,贊成187票、反對173票,無效票1票,依諮商同意辦法第19條規定,議決同意參加人盛力公司籌設發電廠。參加人盛力公司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被告申請電業籌設許可。被告審查後,以109年2月11日經授能字第10900112660號函准予籌設(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經行政院109年9月24日院臺訴字第10901901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卡大地布部落部分,其餘部分訴願不受理後,提起行政訴訟。原告原起訴聲明訴願決定及及原處分均撤銷,後來於110年12月9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追加聲明:確認原告卡大地布部落108年6月1日部落會議決議所生之法律上關係不存在。

三、原告上開訴之追加,未經被告同意(本院卷9第301頁),且其追加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的程序標的,即原告卡大地布部落108年6月1日部落會議決議,是出席該次會議的原住民家戶代表以多數決方式作成的決議,涉及該決議為公法或私法法律關係、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以及法律關係存在於何權利主體之間等爭議,有待釐清,與原告起訴時提起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為原處分,屬不同的程序標的,並無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各款所列應准予訴之追加的事由,甚至有礙於訴訟的終結,本院不認為此一追加起訴為適當,是原告追加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電業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