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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6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楊得君鄭凱文畢乃俊

上訴人
游韻臻
上訴人
李昱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彭之麟律師

陳亭熹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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