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3號
- 原告
- 康金生
- 被告
- 考選部
- 代表人
- 許舒翔(部長)
- 被告
- 曾慧敏
嚴惠玲
彭鴻章
江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108考臺訴決字第06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此為同法第2條所規定。因此,若無公法上之爭議,又別無法律規定,就不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民國107年12月1日參加監所管理員體測,當天可能是被告曾慧敏即考選部政務次長、被告嚴惠玲即考選部特考司長、被告彭鴻章即考選部特考司副司長、被告江宗正即考選部人員告訴原告可以重測,原告當天以為是吃感冒藥,快失去意識時有大聲叫罵,現場救護人員讓原告坐下,原告因腦部缺氧昏沉使成績不及格,原告在108考臺訴決字第066號訴願決定程序未見被告詳細陳述,被告不親自詳細說明的消極不作為使原告被迫提起行政訴訟等語,並聲明㈠恢復原告在正常人情況下,應行使之權利。㈡事後之行政救濟,原告有向被告之機關提供自錄成績合格之證明,原告主張,如法院有要看自錄成績之證明,原告避免浪費光碟片,只提供一個光碟片給法院等語。
三、經查,原告前就同一處分,曾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駁回其訴、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31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該訴願決定書、判決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3-77頁)。而原告因程式上之欠缺,曾經本院以109年6月20日109年度訴字第663號裁定命其補正(本院卷第25頁),依原告補正之資料即109年7月6日補正狀、108考臺訴決字第066號訴願決定書、光碟片,經核除重申對於同一處分之不服以外,並未能就公法上請求權之依據、基於何種公法上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訴訟之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予以補正。因此,原告之訴,依首開規定,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