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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1號

加班費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心弘郭銘禮魏式瑜

原告
廖明凱
被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代表人
邢泰釗(檢察長)

上列當事人間加班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及第13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緣原告係被告所屬○○,其於民國108年6月27日簽請被告就其108年6月12日17時30分起至同年月13日8時30分止輪值夜間值班勤務15小時,核予其6小時之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314元及9小時之值勤費630元,合計1,944元。原告於108年8月2日向○○長詢問公文批核進度,經○○長告知請其再提供其他有關當日具體工作內容及時間之佐證資料以供覈實認定加班;原告乃於同年8月5日抽換上開同年6月27日簽交予○○長。嗣原告以被告逾2個月未為准駁之決定,於同年9月5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復審。又原告前述於108年8月5日抽換之同年6月27日簽,經被告檢察長於108年9月18日批示:如官長擬示辦理,即請原告重新簽核並繳附原簽面辦理。被告就原告所提復審,以同年月25日北檢泰人字第108D1080000583號函檢附相關資料答辯;再就原告於同年10月21日復審補充理由,以同年11月8日北檢泰人字第10805008440號函補充答辯。原告另以同年12月4日簽,補陳被告應就其108年6月12日17時30分起至同年月13日8時30分止,輪值夜間值班勤務,核予6小時加班時數,而非○○長認定之3小時,經被告以109年1月20日北檢泰人字第1090500073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給其當次值班勤務加班3小時,並予補休方式補償,及值班12小時,核予值勤費840元,並因原排15小時夜間值班勤務,其中3小時既經認定加班,應繳回原支領值勤費210元(70元×3小時)。原告不服,於109年1月31日復審補充理由㈡及同年2月6日復審補充理由㈢,指明不服原處分之核定,主張原處分違反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2月3日檢人字第10905001080號函檢送之「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值勤補償方式及新制實施原則」,僅就值庭戒護及戒護人犯核給加班3小時,對○○實際工作內容認知不清,及未給予其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自主選擇權等。案經保訓會以109年4月28日109公審決字第75號復審決定駁回復審。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告不服原處分就其加班時數之認定,並主張被告尚應補發短給之加班費而涉訟,核屬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原處分審認原告108年6月12日當天係值勤12小時(70元/小時),並加班3小時(219元/小時),惟原告主張其值勤9小時(70元/小時),並加班6小時(219元/小時)。經核原告所請求之金額與原處分之核定,差額僅447元({70元×9小時+219元×6小時}-{70元×12小時+219元×3小時}=447元)。是本件原告之主張如獲准許,被告應補發原告447元,其標的金額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加班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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