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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

銀行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麗華梁哲瑋楊坤樵

抗告人
毓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文魁(董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銀行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

文。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裁

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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