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毓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抗 告 人 毓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魁(董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銀行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