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
- 抗告人
- 毓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文魁(董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銀行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
文。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裁
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