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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5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程怡怡鍾啟煒李君豪

聲請人
羅雨柔
相對人
宜蘭縣政府
代表人
林姿妙(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民宿管理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在行政訴訟繫屬中聲請停止執行,應由本案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復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以108年9月11日府旅觀字第108011544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訴外人即參加人賴錦葉申請就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鄉○○○路0號房屋登記為「知秧之宿」之民宿登記,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09年12月24日以109年度訴字第814號(下稱本案訴訟)判決撤銷原處分,相對人對本案訴訟判決不服,業於110年1月19日(本院收文日)提起上訴,而發生移審之效力,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有收文明細表等件附卷可憑。聲請人於110年1月26日(本院收文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假處分狀,經本院函詢其真意,聲請人以同年5月6日(本院收文日)行政訴訟陳報聲明狀,陳明請求裁定准許停止執行原處分。則依前揭說明,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全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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