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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12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瑞助林秀圓林家賢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9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110年2月18日以110年度救字第138號裁定駁回在案,有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是其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10年3月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1-49頁),顯已逾補正期限明,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再字第12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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