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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53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楊得君鄭凱文畢乃俊

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110年度救再字第329號補費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再審之標的係確定終局裁定,所謂終局裁定,係指受理該案件法院,以終結該案件為目的所為之裁定,是如非終局裁定,對之聲請再審,自為法所不許(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8日110年度救再字第329號補費裁定聲請再審。惟補繳裁判費的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性質上非終局裁定,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對補費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再字第53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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