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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50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心弘林淑婷郭銘禮

聲請人
蘇石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0年度抗字第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18號裁定可資參照。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免徵訴訟費,檢附相關之清寒證明暨中低收入核准函作為釋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臺北市萬華區騰雲里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與臺北市萬華區公所109年度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結果通知書作為釋明,惟查:依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名下財產包括汽車、房屋、土地等(詳細金額如本院卷第27-29頁,基於聲請人個人隱私不予公開於法院裁判書),可證聲請人仍有相當之資力並得以從事金融市場投資,相較本件抗告費僅新臺幣300元,負擔有限,難以採信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聲請人未能具體釋明本件有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或已由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無能謂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故聲請人就本件訴訟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50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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