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8號
- 抗告人
- 蘇石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抗告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109年度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原審以110年2月9日109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23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9頁)。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0年4月30日110年度救字第50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原審收費答詢表、本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本院卷第45、47頁),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