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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心弘郭銘禮魏式瑜

抗告人
蘇石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抗告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109年度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原審以110年2月9日109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23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9頁)。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0年4月30日110年度救字第50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原審收費答詢表、本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本院卷第45、47頁),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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