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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重再字第8號

重新審理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蘇嫊娟陳雪玉鄭凱文

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本院110年度聲重再字第8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陳 雪 玉

     法 官 鄭 凱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重再字第8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重新審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