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
- 原告
- 張威北
上列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592號裁定聲請駁回,因原告未提起抗告而確定。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