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1號
- 原告
- 姜榮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以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110年度簡字第223號(110年度救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598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又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及以110年度抗字第29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2月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13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