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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許瑞助林麗真林秀圓

抗告人
江建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9日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11年1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1,000元,上開裁定並於111年2月15日送達予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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