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
- 抗告人
- 江建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9日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11年1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1,000元,上開裁定並於111年2月15日送達予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