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79號
- 聲請人
- 劉天財
- 訴訟代理人
- 林秉嶔律師
- 聲請人
- 柯真光
- 聲請人
- 李月娥 Siku.Jiru
- 聲請人
- 徐福義 Siqeru.Jiru
- 聲請人
- 徐福田 Iban.Jiru
- 聲請人
- 太平部落
- 兼代表人
- 金漢文
- 聲請人
- 蕭文娘
- 聲請人
- 田楊橋
- 聲請人
- 蕭敏妃
- 聲請人
- 余正吉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惠馨律師
- 相對人
- 經濟部
- 代表人
- 王美花(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帆律師
- 參加人
- 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台強
- 訴訟代理人
- 林繼恆律師
余振國律師
萬哲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110年度停字第7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停字第7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所載「陳郁婷律師」,應更正為「陳郁庭律師」。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110年度停字第7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法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