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2號
- 抗告人
- 徐元城
上列抗告人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110年度抗字第3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二、第3、4行所載:「本院95年度上字第564號判決」,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564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而行政訴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