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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52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蕭忠仁李明益羅月君

聲請人
楊明錡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設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並無資力而經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業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97號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其資力,已准予扶助等情,有審查表、該會專用委任狀可稽(本院卷第13-17頁),足認聲請人屬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又聲請人所提起行政訴訟,在未經法院審理前,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李 明 益

     法 官 羅 月 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52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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