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40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再審之標的係確定終局裁定,所謂終局裁定,係指受理該案件法院,以終結該案件為目的所為之裁定,是如非終局裁定,對之聲請再審,自為法所不許(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前對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案號: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40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280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部分,本院另於109年12月15日以109年度救再字第409號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本院卷第17頁),聲請人收受後,再具「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於案號欄位上填載「109年度救再字第409號」,並於內容載明「聲請人收到,109年12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救再字第409號(如附件一、),即於110年2月26日提送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聲請再審等語,顯見聲請人係針對本院109年12月15日109年度救再字第409號之命補費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惟核此一裁定係因聲請人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限期命聲請人補正繳納,僅係109年度救再字第409號事件於終局裁判前之中間裁定,並非終局裁定,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對此一裁定聲請再審,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