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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31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楊得君彭康凡周泰德

聲請人
姜榮昇
相對人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代表人
李昆振(處長)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109年度救字第8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9年度救字第887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據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33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本院乃以民國110年6月10日110年度救再字第312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上開命補正裁定於110年6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本院卷第47頁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本院卷第49頁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周泰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再字第31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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