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 相對人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代表人
- 李昆振(處長)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109年度救字第8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9年度救字第887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據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33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本院乃以民國110年6月10日110年度救再字第312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上開命補正裁定於110年6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本院卷第47頁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本院卷第49頁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