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538號
- 聲請人
-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110年度救再字第329號補費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再審之標的係確定終局裁定,所謂終局裁定,係指受理該案件法院,以終結該案件為目的所為之裁定,是如非終局裁定,對之聲請再審,自為法所不許(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8日110年度救再字第329號補費裁定聲請再審。惟補繳裁判費的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性質上非終局裁定,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對補費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