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626號
- 聲請人
-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本院110年度救字第61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10年12月2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4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10年11月9日110年度救字第72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10年11月1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