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660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47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472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4月7日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76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又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43頁),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