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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12號

住宅補貼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劉鑫楨許瑞助蕭忠仁

原告
張威北

上列原告因住宅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種類等,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另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於訴狀記載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訴訟之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等。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591號裁定聲請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又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1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及以110年度抗字第26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月1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01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1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住宅補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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