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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

其他請求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鑫楨蕭忠仁高愈杰

原告
張威北

上列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592號裁定聲請駁回,因原告未提起抗告而確定。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請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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