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徐永峯即樹義診所
- 訴訟代理人
- 黃清濱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