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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解聘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楊得君李明益高維駿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0年度訴字第777號

上訴人
劉育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項慶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育部間解聘事件,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次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77號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據提出上訴理由,有待補正。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7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解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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