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0年度都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金貴
- 即原告
- 賴蓮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 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內政部
- 代表人
- 劉世芳(部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內政部之代表人劉世芳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5月23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該判決於113年6月4日、5日分別送達原告及被告(本院卷二第143-153頁),原告不服,於113年6月18日(本院收文日)提起上訴;而被告內政部代表人於113年5月20日變更為劉世芳,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劉世芳為被上訴人內政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都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