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69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蘇嫊捐劉正偉陳雪玉

抗告人
趙晟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111年度停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6日寄存送達抗告人,而於111年12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99頁)可稽。查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本院卷第103至115頁)可查,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捐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停字第6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