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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6號

聲請再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蘇嫊娟陳雪玉劉正偉

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11年5月1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25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11年4月21日111年度救字第5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11年5月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則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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