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1年度聲再字第17號
- 聲請人
- 朱世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110年度全字第3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不服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110年度全字第33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審判長於112年7月2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本院卷9第3頁),該裁定業已於112年7月26日送達在案(本院卷9第7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再審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可稽(本院卷9第387至391頁)。是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7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