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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心弘畢乃俊鄭凱文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1471號

上訴人
陳懿妮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

洪維寧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7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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