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69號
- 抗告人
- 趙晟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111年度停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6日寄存送達抗告人,而於111年12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99頁)可稽。查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本院卷第103至115頁)可查,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