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87號
- 再審原告
- 黃典隆
- 再審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市長)
- 再審被告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代表人
- 汪禮國(局長)
- 再審被告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祝惠美(局長)
- 再審被告
-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 代表人
- 張明文(局長)
- 再審被告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代表人
- 張錦麗(局長)
- 再審被告
-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 代表人
- 陳敬勳(代理大隊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汪禮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祝惠美、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陳敬勳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時,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原為康秋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原為詹榮鋒,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原為李冠德。嗣本院於111年11月29日裁定後,再審原告聲請補充裁定。茲因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已於111年12月25日、112年2月17日分別變更為汪禮國、祝惠美、陳敬勳,且新任代表人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