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87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楊得君周泰德彭康凡

再審原告
黃典隆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市長)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代表人
汪禮國(局長)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祝惠美(局長)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代表人
張明文(局長)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表人
張錦麗(局長)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代表人
陳敬勳(代理大隊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汪禮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祝惠美、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陳敬勳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時,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原為康秋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原為詹榮鋒,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原為李冠德。嗣本院於111年11月29日裁定後,再審原告聲請補充裁定。茲因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已於111年12月25日、112年2月17日分別變更為汪禮國、祝惠美、陳敬勳,且新任代表人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彭康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87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