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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6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蘇嫊娟魏式瑜劉正偉

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5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11年12月26日111年度救字第25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12年1月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則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3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63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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