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0號
- 原告
- 郭俊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內政部等間都市計畫事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以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111年度訴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400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