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救再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79號裁定駁回確定,業據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明屬實。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於112年8月3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審判系統收文明細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7頁至第47頁),顯已逾補正期間,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再字第2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2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