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1143號
- 原告
- 即上訴人
- 周山和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 律師
- 被告
- 即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育民(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沛瑀(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經查,上訴人起訴時,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張世玢,嗣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且於113年7月2日宣判,裁判書並於113年7月15日送達被上訴人。嗣上訴人於113年7月26日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代表人於上訴前之113年7月16日變更為黃育民,茲據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於113年9月4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及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8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131324498號令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43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