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昱陞(兼如附表編號3至7號之被選定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蒼澤律師
- 梅瑞庭(兼如附表編號3至7號之被選定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政黨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5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政黨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