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楊得君高維駿李明益

聲請人
張○○

上列聲請人張○○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審判長乃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可據,聲請人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假處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李明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