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號
- 聲請人
- 張○○
上列聲請人張○○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審判長乃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可據,聲請人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假處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