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號

聲明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高愈杰李君豪楊坤樵

異議人
姜榮昇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書記官所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對於法院書記官的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異議人前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652號及111年度救字第5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239號裁定駁回確定。異議人不服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39號裁定,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駁回確定。由於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正本末所附教示文句誤載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此本院書記官於112年5月16日以書記官處分書將其更正為不得抗告。該處分書已於112年5月22日合法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112年6月9日始提出異議狀,亦有本院收文章戳為憑,已經逾期,故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9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