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號
- 異議人
- 姜榮昇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書記官所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對於法院書記官的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異議人前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652號及111年度救字第5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239號裁定駁回確定。異議人不服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39號裁定,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駁回確定。由於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正本末所附教示文句誤載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此本院書記官於112年5月16日以書記官處分書將其更正為不得抗告。該處分書已於112年5月22日合法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112年6月9日始提出異議狀,亦有本院收文章戳為憑,已經逾期,故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