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耀星 律師(鄭蔡招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市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市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