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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洪慕芳郭銘禮孫萍萍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耀星 律師(鄭蔡招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市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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