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
- 原告
- 謝清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司法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112年度訴願字第43、49、52號、112年度訴願字第62、6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救字第187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本院卷第37-45頁),原告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證(本院卷第53-6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審判系統收文明細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可參(本院卷第63-79頁),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5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